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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按照协会的业务范围,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具体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其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开展活动时可由协会代章。

第四条 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委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接受协会相关部门指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该是: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XXX分会、中国物滥用防治协会XXX专委会、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XXX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拟设立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应重复、类似。

(四)负责人应长期从事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一致的研究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较高影响力,在该业务领域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分支机构成立应不少于10个团体会员(不含协会已有会员)、40名委员。

(六)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负责人可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等。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向协会提出筹备申请资料。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学术相关审查和评估,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协会批准。

(四)协会将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在协会网站公示,并颁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牌匾和负责人证书。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

(一)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可以是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二)委员达到50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占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三)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总干事一名。

(四)主任委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民主选举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总干事以上其他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委不超过三届,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上述人员隔届后,可以重新参选。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十条 召开委员会议。分支机构每年要召开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制定每年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活动,例如培训、会议、专题研讨、现场调研等。

第十二条 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协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是分支机构的委员,也是协会的会员。协会鼓励分支机构发展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应纳入协会团体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完成协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规章制度(章程),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每年独立举办至少一次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书、证牌。

第十九条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二十条 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非药物滥用防治相关工作, 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不得将协会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二十四条 举办活动的申请。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下一年度活动计划书报协会审核。协会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请。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没有列入计划的活动,应该于一个月前提出计划申请。

第二十五条 每年协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一年没有按协会要求完成协会年度考核指标的分支机构,协会提出整改建议。两年未完成协会年度考核指标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撤换原负责人,由协会指定临时负责人,直到产生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规定,协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撤换负责人等处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表;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拟任负责人名单并填写《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协会秘书处审查后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无法按总会要求正常开展活动,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委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收回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0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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