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党政联席办公会制度
中药协[2024]07号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党政联席办公会的职责,加强程序化管理,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协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的形式
(一)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办公室主任)和党支部委员参会。会议重点研究协会的战略问题和重大的战术问题(见后)。
(二)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
1.由秘书长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支部委员提议,经会长批准随时召开。参会人员包括在京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和办公室主任及议题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协会的具体工作问题(见后)。
2.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的决议可以是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问题的细化,解决问题之政策的落地,但必须与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的决策精神相一致。不得以不定时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更改定时党政联席会议精神。
3.会长因故不能参会时,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可授权其他协会领导主持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内容
(一)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内容
1.与协会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
2.与协会改革发展方面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协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3.理事会调整以及分支机构成立、合并、撤销等相关事宜;
4.对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任免等相关事项;
5.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7.审议协会1万元以上预算外经费开支、资产采购与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二)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内容
1.落实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决议内容,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2.协会业务领域创先评优和重大奖惩、授予荣誉等事宜的审议;
3.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等方面的事项的讨论,形成相应报告;
4.协会重要业务活动、特殊专项工作以及重大涉外活动的审议;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程序
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高效,确定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议题的确定
- 提交研究的议题,一般由协会领导或协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提出,经会长审核后确定。
-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在会前要充分酝酿,在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时,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风险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会议讨论。
- 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和党支部进行事先沟通。
- 党政联席办公会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无特殊情况,不得讨论临时动议。
(二)议题材料报送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议题、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
(三)议题的审议过程
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按照会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协会会长最后形成决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会议纪要
会议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秘书负责全面、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责任人等。
第六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的组织
在协会秘书长领导下,办公室负责承办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收集、会前信息沟通、发放会议通知、监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党政联席办公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以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须在会议结束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核定,会长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并按决定(决议)内容执行。
(二)党政联席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实际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不定时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由会长最后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会议纪律
(一)党政联席办公会已经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发表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二)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协会办公室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涉及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第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