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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协会战略发展、机构改革、资源配置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协会领导班子以专题会议、常务理事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其中特别重大事项应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措施或实施方案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政策落实、禁毒防艾专项行动等核心工作部署;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涵盖党组织建设规划、纪检监督机制完善、重大舆情应对预案制定等具体内容;

(三)协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具体包括章程修订草案、五年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报告等规范性文件;

(四)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的推荐,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核、民主推荐程序、任前公示等组织人事工作环节;

(五)协会副秘书长及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内设机构设置与人员聘用及职能的确定和调整;

(六)协会重要活动、重要研究项目和合作项目,具体指全国性学术会议筹办、国际合作项目立项、重大科研课题申报等需多方协调的重要工作;

(七)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年度预算以及预算外使用额度超过10万元(含)/项或次,用于房屋租赁、捐赠、物资采购、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资金支付,包含资金使用效益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配套管理要求;

(八)其他应提交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涉及协会资产重组、重要知识产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形。

第四条 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 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须附专家论证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组扩大会议、会长办公会等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决策过程应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形成包含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素的会议纪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条 协会"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由协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重大项目实施需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七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决策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2024年7月19日